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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知法犯法 應加重其刑〉胡景彬貪污僅判14年 檢不服上訴

2014/10/30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貪污案,台中地院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合併判處18年徒刑、併科1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詐欺部分無罪。台中地檢署認為量刑太輕,光貪污罪是10年以上,身為法官知法犯法要加重二分之一,主刑就應15年以上,台中地院僅判14年,顯然太輕了,依法提起上訴。

另外,檢察官上訴書還提到,胡景彬與廖嫌,涉嫌共同詐騙當事人招待他們去台北看「瘋馬秀」部分,法官判無罪,認為廖是借用胡的身分去騙人,胡完全不知。檢察官不服,認為廖某不能主導詐騙案,當天被害人開車送胡與廖一起到台北看秀,沿途被害人與胡景彬說話聊天談起這件事,如果廖是假借名義就會謊言曝光,顯見被害人是被2人共同詐騙。

而貪污罪是10年以上,依法胡景彬的身分必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同樣類型的司法官貪污案,大都量刑在18年以上定讞,台中地院卻僅量刑14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300萬元貪污罪部分,財產來源不明被判4年,合併18年),顯然太低,也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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