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搶24超商 7月1日後至少判刑168年
2006/06/19 06:00
黃嫌連續犯案判9年6月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男子黃建霖服刑假釋出獄後,去年12月間又因缺錢購毒,持水果刀行搶24家便利超商,遭台中地院依強盜罪判處9年6月徒刑。而於今年7月1日後,像黃某這種犯案次數,在一罪一罰原則下,至少要判處168年。
判決書指出,33歲的黃建霖93年5月因毒品及竊盜案服刑假釋出獄,由於找不到工作又需錢買毒,去年11月中旬,騎著父親的機車,持水果刀一把,在中市北區行搶一家便利商店未遂,月底又行搶西屯區一家便利商店得款2萬多元。
黃嫌食髓知味,12月2日起至29日止,幾乎是一天一家,以同樣手法作案,從他的住所地西屯區,搶到北屯區、北區、西區等,累計行搶24家,其中有4家因遭到店員強烈抵抗而未遂,大多搶走現金、香菸、電話卡等,得款約15萬元。
黃某坦承犯罪後,法官依連續犯加重判刑,判處9年6月徒刑。
刑法修正案改一罪一罰
不過法官也強調,今年7月1日以後,刑法修正案施行,採一罪一罰,搶1件就要判1次,所以黃嫌所犯24案,法官必須判24次,而依強盜罪最輕判刑7年來算,總計就是168年,再依刑法修正案有期徒刑最高判處30年,法官在判決主文中,會合併執行30年徒刑,只是與現今的9年6月徒刑相較,兩者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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