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重傷後致死 8年改判13年
2014/01/21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37歲鄭姓男子只為80元酒錢竟持鐵鎚將劉姓友人打成重傷,法官依殺人未遂重判鄭男8年徒刑,審理期間,劉姓被害人傷重不治,檢察官發現後提出再審,屏東地院昨依殺人罪改判鄭男13年徒刑。
從事資源回收的鄭姓及劉姓男子,經常在一起喝酒,劉男因積欠鄭男80元酒錢,讓鄭耿耿於懷,99年10月29日晚間,鄭男前往劉男住處要求還錢,雙方發生口角,鄭男憤而持鐵鎚揮擊劉男頭部,造成劉男頭骨破裂重傷昏迷。
鄭男僅僅為了80元的酒錢紛爭就把朋友打成重傷,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起訴,鄭男最後被法院判處8年徒刑定讞。
但該案審理期間,劉姓被害人於100年間因傷勢過重不治,直到屏東地檢署準備將鄭男執行發監時才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
檢方認為劉男死因是受到鄭男重擊傷害所致,以查獲新事證為由,向屏東地院提出再審,法官昨依殺人罪判處鄭男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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