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民法與電業法
2010/01/07 06:00
針對南投市楊姓婦女竊電案,遭台電南投區營業處依電業法處分,楊婦雖獲勝訴,但仍無法如願讓台電主動退還罰金,南投縣司法界建議可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主張本身權益。
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第182條不當得利返還範圍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起訴程式規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電業法:
●第73條規定,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依性質及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3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電費。這是台電對楊婦開罰7萬8092元罰金的法源依據。
(整理:記者謝介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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