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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貪污罪與洩密罪比較

2009/09/06 06:00

警察洩漏個人資料給討債集團,觸犯的是貪污罪或洩密罪?彰化地方法院與地檢署看法有差異,院、檢的一念之間,有著天壤之別的刑責落差,貪污罪最低本刑5年以上,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洩密罪最高本刑則為3年以下。

刑法132條洩密罪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規中的「應秘密」包括個人的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出入境資料,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資料,所以,警員洩漏個人資料,觸犯該法條,並無疑義。

另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即一般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的「收賄罪」,此法構成要件為,須雙方具有「對價關係」。

此外,貪污罪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則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記者阮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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