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小檔案
2009/08/25 06:00
國家賠償責任最主要分2大類,第1類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第2類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者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路總局第5區工程處賠償蔡姓騎士的家屬約130萬元,是屬第2類。
民眾如要請求國賠,可在知道損害發生的2年內,向國賠義務單位提出,義務單位在1個月內審查,如同意賠償,再與請求人協議金額。如審查的結果不賠或者金額無法達成協議,請求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國賠,由法官裁定,如賠償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上,3審才定讞。(記者吳世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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