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電桿亡 5區工程處訴請台電賠遭駁回
2009/08/25 06:00
工程處︰電桿位置不當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蔡姓騎士撞上電線桿死亡,公路總局第5區工程處國賠約130萬元,工程處認為是台電公司設桿的位置不當,且無法發揮警示的功能,訴請台電賠償這筆費用,但法官經查認為,台電公司管理無過失,駁回第5區工程處的請求。
法院調查,93年12月12日晚上,蔡姓男子騎機車沿著嘉168線東向西行駛,行經21.3公里處,因機車道縮減,又未設反光及警告標誌,蔡撞上豎立在慢車道的電線桿,人車倒地,送醫不治。
蔡的家屬提出國賠,法院判道路管理機關公路總局第5區工程處要給付近130萬元確定。
5區工程處認為,台電嘉義營業處未經申請許可,豎立該電線桿,工程處曾於91年要求台電公司將有礙交通安全之虞的桿線,遷移到路權外,但台電均未回應,才會造成蔡某撞上電線桿死亡。
工程處說,台電公司對電線桿管理不當,無法發揮警示的功能,因此要求台電給付國賠的金額加上裁判費用,計131萬餘元。
台電︰經協調才設置
台電公司表示,該電線桿是79年與5區工程處協調所決定,並不是非法設置,且工程處要求遷移有礙行車安全的電線桿,未具體指明,台電要求清冊,工程處也未有具體的回應,因此台電沒有過失,不用負賠償之責。
法官經查,台電公司設置的電線桿沒有缺失,管理也無過失,駁回5區工程處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