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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換現金13次 檢控「施用詐術」

2009/03/08 06:00

檢方認應一罪一罰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刷卡換現金的廣告滿天飛!都強調沒有違法,台中地檢署日前將一名持卡人依詐欺罪起訴,他刷卡換現金13次,刷了23萬餘元,卻被檢察官認為這是施用詐術而遭起訴,且13次應一罪一罰。

起訴書指出,毛姓男子財務狀況陷入窘境,去年4月間在媒體上看到「信用?合法消費換現金」的廣告,經聯繫廖英信、林晉丞(另案起訴),指示毛某持卡連續到家樂福量販店消費,消費後商品交給廖某等人,廖某等則以刷卡金額9成現金交給毛某,毛某獲得現金解燃眉之急。

毛某坦承他是刷卡換現金,但他供稱有實際購物,他認為只要日後正常繳款,就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檢察官指出,信用卡刷卡制度是一種付款方式,有遞延付款的特性,間接有促進消費之功效,若持卡人並沒有購物之意,而是以此套換現金,與信用卡設定目的不符,且有違反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契約約定,這是一種詐術。

指被告不可能支付卡款

起訴書指出,毛某自承當時已有龐大債務,且去年5月間毛某使用3張信用卡套現10餘萬元,已逾期未繳款,6月間又以同樣方式持另一家銀行信用卡換現金,被告已知自己不可能支付信用卡債款,顯有不法意圖。

另外,毛某13次刷卡,雖有密集接續的刷卡套現,但每次刷卡都是輪流使用不同銀行之信用卡,被害人不同,13次應分論併科,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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