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送禮賄選 李和順改判有罪
2008/10/1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縣前立委李和順於93年第六屆立委選舉時涉送禮品賄選,一審原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李和順2年半徒刑、褫奪公權5年,該案還可上訴三審。
同案被告前七股鄉長陳啟明(李和順競選總幹事、二審判刑半年確定)、黃素寬(時任李和順秘書、更一審判刑2年2個月)、陳玉芬(李和順秘書、一審判刑4個月確定)、林劍龍(時任佳里鎮代表、一審判刑半年確定)、賴東約(時任後壁鄉代主席、二審判刑4個月確定)、陳英岳(李和順所有法翰公司的總務、更一審判刑2年4個月)。
李和順基層樁腳沈虧、莊得旺、莊順治也在此次更一審均被判刑1年、減刑為半年。
判決指出,李和順為在第六屆南縣立委選舉贏得勝選,透過核心幕僚黃素寬、陳英岳與林劍龍、陳玉芬、陳啟明、賴東約等人進行賄選,再由樁腳沈虧、莊得旺、莊順治等多人以組織化方式行賄選民。
93年9月27日,李和順透過陳英岳帳戶領出2千萬元作為賄選銀彈,以中秋節、重陽節送禮名義,分送各式禮盒給選民。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表示,一審未詳細調查,也未以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法理加以推理,即認定李和順、黃素寬、陳英岳、沈虧、莊得旺、莊順治等人行賄與預備行賄部分無罪,並不適法。
法官認為,當時李和順身為立委,他與其他被告企圖以虱目魚酥、香菸、酒與茶葉賄選,買票對象眾多,破壞選舉公平性、戕害民主根基,犯後更無悔意、飾詞卸責,因此改判有罪,分別量處適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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