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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停車格賣車 最重罰4800元

2018/07/22 06:00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有些民眾想要自售愛車,於是把車子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在車窗上貼紅紙求售,雖然有繳停車費,但是新北市交通局停車營運科長陳銘德說,停車格內不得有「營利行為」,所以要是被檢舉,警方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七條,處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有民眾抱怨,市區道路停車格一位難求,還看見有車主將汽車長期停放在停車格內貼紅紙求售,等於把停車格當成自家的露天汽車買賣展示空間,讓其他有停車需求的民眾乾瞪眼。

陳銘德指出,路邊停車位是提供民眾臨時停放,以促進最大周轉率為目的,因此不希望道路及停車格被民眾長期占用,或是從事「營利行為」,像是把車子停在停車格展售,已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七條,「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民眾可向警方舉發、開單處罰,或由計費開單員向交通局提報開單處罰,可處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陳銘德說,若是長期占用又不繳停車費的車輛,歷經催告後,將強制移除,確保路邊停車格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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