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民法 立遺囑必須親自簽名
2016/04/01 06:00
名人過世,子女爭產,真假遺囑爭議屢見不鮮,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明訂遺囑製作必須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十字等其他符號替代。如因特殊情況無法簽名,應按捺指印替代,但須有公證人或見證人簽名,以利查證。
為因應科技進步,草案規定,除自書遺囑外,也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書面代之。此外,也增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的事變時,遺囑人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得不適用見證人的規定,但於天災或不可避的事變終止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遺囑則失其效力。
草案也明訂,針對故意殺害與重傷害被繼承人,以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時,喪失繼承權;胎兒為繼承人時,應於胎兒出生,始得分割遺產。(記者鍾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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