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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魚翅卻賣冬粉」北院打臉魏應充

2016/03/27 06:00

味全劣油案一審判決,前董事長魏應充判4年有期徒刑,昨透過律師余明賢提出4大疑問喊冤。(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劣油案判4年 魏提4問

〔記者廖千瑩、張文川/綜合報導〕味全劣油案一審判決出爐,前董事長魏應充因詐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遭判4年有期徒刑,魏應充昨天透過律師余明賢強調對判決無法接受,再次提出4大疑問喊冤。台北地院的回應也非常直接,火花四射。

魏應充透過律師提出4大疑問,包括:1、董事長就知道公司大小事?2、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3、合法產品標示仍會觸犯詐欺?4、食品既然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

余明賢說,法院認定,魏應充身為董事長,公司大小事應該都要知道,推論魏應充認為,就算買到不好的油也沒關係、一切成本至上,但這只是推論,沒有具體證據。

再者,法院認定,企業要求「有競爭力的採購價」等同「指示犯罪」,這是對企業經營的誤解。

魏辯混充油標示合法

余明賢表示,法院還認定味全在包裝標示上「使用詐術」,透過產品包裝上畫有橄欖,讓消費者誤認為產品有相當比例是橄欖油;但混充油的標示其實沒有違法,且對人體無害,也沒有低價高賣,怎麼會是詐欺?

最後,依台北地院的見解,即使食品安全無虞,還是要以食安法處罰,法院以「經濟上摻偽」(加了不該加的東西),不當擴大刑罰權範圍,有侵害人權的風險。

台北地院昨也隨即反擊,強調合議庭並非靠推論判案,也不認為味全油品是合法標示,還舉例比喻:「標示是魚翅,卻是冬粉做的,買家能接受嗎?」

沒指示並非啥都沒做

對於北院的還擊,余明賢昨稍晚表示,不希望引起與法院對嗆的印象,將不再回應,留待二審再詳細說明。

北院指出,魏應充定期召開頂新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做出多項明確指示,所謂「默示」犯罪聯絡,是指魏應充只是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不代表他什麼都沒做。

98配方調合油部分,合議庭認定魏應充明確指示用單價較低的棕櫚油,替換單價較高的黃豆油,非僅單純降低採購成本;且合議庭並未認為味全產品是「合法標示」,而是「標示不實」,構成虛偽標示罪。

至於魏的第四點質疑,北院認為,這就是北院和彰化地院判決,對法律解釋最大不同之處。

「足生損害」非犯罪要件

北院認定,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並未規定須「足生損害之虞」才構成犯罪要件,只要有混摻就構成犯罪。

北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表示,魏應充質疑的事項,其實都已在判決中交代,北院尊重其上訴的權利。

味全劣油案 北院、魏應充互槓(記者張文川、王憶紅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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