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1公分不能當女消防員 身高158.9釋憲贏了
憲法法庭就錄取女消防員因身高不足160公分而當不成消防員聲請釋憲案,今宣示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六年前考上消防員,卻在體檢時因身高僅一五八.九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一六○公分女性身高標準」,以一.一公分之差遭廢止受訓資格,她質疑身高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決該規定違憲,應修法,現行規定最遲一年後失效。
6年前考上消防員 身高不夠被退訓
憲法法庭指出,依據衛福部二○一七年至二○二○年的統計,符合消防警察應考年齡(十八至卅七歲)的男性,平均身高為一七二公分,女性為一五九.五公分。
而警消考試規定,男性身高門檻為一六五公分,低於同齡平均身高七公分,僅排除了十%的男性,絕大多數男性可過關;卻要求女性應考者須至少一六○公分,比同齡平均身高還高○.五公分,有五十五%女性因身高不足而不得擔任警消,形成性別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昨同步將陳女的行政訴訟敗訴案,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更審,最高行應依此項憲判意旨判決,意即陳女可望逆轉勝訴而當上消防員。
陳女昨未出庭,委任律師林裕展認為這彰顯憲法的平等原則應適用於公務員考選制度。據悉,陳女目前從事EMT緊急救護技術員的推廣、救護工作。
陳女二○一八年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錄取消防員,體檢時的身高為一六○公分,但受訓時複檢僅有一五八.九公分,因未達標而被廢止受訓資格。她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她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改判敗訴確定,陳女提請憲法審查。
行政訴訟吞敗 釋憲成功可望如願
憲法法庭今年一月召開言詞辯論,昨判決宣告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款「男性身高須達一六五公分、女性須一六○公分」的身高標準規定,對男女群體的寬嚴不一,使女性應考服公職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屬違憲。
憲法法庭提醒,相關單位將來修法時,須注意以身高為基準排除的兩性群體比例,差距不應過大,以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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