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不當!鵬管處判賠承包商1500萬

大鵬灣小巨蛋被譽為「東津巨蛋」,今年搭配地景及光環境和活動的整體營造,更獲得國際繆思設計金獎肯定。(鵬管處提供)
〔記者陳彥廷、李立法/屏東報導〕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稱鵬管處)因灣區工程延宕,將承包商勝榮公司列為不良廠商,該公司認為處置不當,導致名譽受損並影響後續承攬公共工程權益,憤而提告。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鵬管處對該公司的行政處分有瑕疪,判決賠償一千五百多萬元,賠償金額之高,在國賠案件中並不多見。全案還可上訴。
業者:延遲比例不到2.02%
勝榮公司於二○一七年承攬「大鵬灣濱灣公園亮點平台遮體工程」,因遲延工期而遭解約,但該公司認為進度延遲比例不到二.○二%,且不能施作的原因是鵬管處未交付工地所致,然而,鵬管處在該工程竣工日尚未驗收合格情形下,即依當時政府採購法將該公司列為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經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鵬管處處分違法。
勝榮公司主張,鵬管處的違法行為導致該公司被停權一年無法承攬公共工程,經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加上該公司信譽因此受到影響,於是提告請求鵬管處應賠償該公司一千七百多萬元。
鵬管處主張,刊登該不良廠商至政府採購公報,為公務員依法行政,不能僅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即視鵬管處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該案再審部分仍未審理完成,且勝榮公司的商譽損害未見其舉證,營業損失純粹屬經濟上的損害,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的規範,勝榮求償無據。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鵬管處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行政法院已判決確定,普通法院就行政處分違法性的判斷,應受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的拘束,勝榮停權期間確因該行政處分而喪失承攬公共工程機會,導致營業損害,依全案情況,判決鵬管處應給付勝榮公司一千五百多萬元。
鵬管處:一定上訴
鵬管處昨天獲知法院判決結果後強調「一定上訴」,指當初勝榮因故無法如期進場,導致工程延宕,大鵬灣觀光亮點工程因此停擺,直到解約後,才讓新的得標廠商進場完成灣區公共設施。勝榮公司則低調回應,鵬管處應會再上訴,不便多表示意見。

大鵬灣小巨蛋被譽為「東津巨蛋」,今年搭配地景及光環境和活動的整體營造,更獲得國際繆思設計金獎肯定。(鵬管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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