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幼兒園不當管教最高罰60萬
幼兒園不當管教、對幼兒進行身心虐待,最高可罰六十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為保障幼兒權益及安全,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霸凌,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之規定,並調高裁罰額度至最高六十萬元。另,對幼兒園超收、未辦團險等重大違規,最高罰鍰也從三萬元拉高到卅萬元。
超收等重大違規最高罰30萬
幼兒園不當對待、超收等事件頻傳,根據幼照法修正條文,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採取之行為定義,除原條文之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增列身心虐待、霸凌、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及不當對待行為。教保條例則增訂,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修正案也明定,若知悉有疑似不當對待或疑似不適任人員,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通報縣市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廿四小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情形後,應於兩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結果須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針對幼兒園重大違規,例如超收逾十五人且於檢查時藏匿幼兒、師生比不符規定、明知有不適任人員卻未處理、未辦團險、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與評鑑、列追蹤評鑑仍未改善等,原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家長抨擊完全無感。修法後,大幅提高至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此次修法也參照教師法有關教師消極資格之規定,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一至四年不得聘任或進用的規範,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
為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之政策,修法後,幼兒園辦理之主體增加醫院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也增列縣市政府之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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