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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高度擬設限 學者倡分級管理

2007/08/20 06:00

交通部規定遊覽車高度不得超過三.五米,超過三.四米者則須進行傾斜測試,但部分業界與學者直言此一規定搞錯方向,對乘客安全恐怕更無保障。(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遊覽車高度將限制不得超過三.五米,業者與學者均指性能較好的三軸車輛無翻車紀錄,只限制高度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應實施分級管理;交通部長蔡堆表示,高度規定目前仍會維持推動,但可考慮擴大討論分級管理。

交通部在梅嶺大車禍後,限制車齡超過十二年的遊覽車不得行駛山路,也規定遊覽車高度不得超過三.五米,超過三.四米者則須進行傾斜測試,但部分業界與學者直言此一規定搞錯方向,對乘客安全恐怕更無保障。

三軸車沒翻車紀錄

據公路總局統計,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全台共發生十五起翻車意外,業者指出,這些事故中,一輛車高三.六米、十四輛車高三.五米,所有車輛總重都在十五、六噸間,至於廿一噸以上的三軸車輛,超過十七噸的車輛,從未有翻車紀錄。

業者指出,十七噸以上的遊覽車,與十七噸以下車輛在底盤設計與附加設備都不同,成本、性能落差都很大,單只從高度限制,而不考慮其他車輛性能因素,將導致業者轉而購買成本較低、性能較差車輛。

建議考慮車輛性能

學者則呼籲應從分級管理著手。逢甲大學教授李克聰表示,沒有考慮車輛性能,單純從高度一刀切是「鴕鳥作法」,一旦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反而無法保障消費者安全。

可訂嚴格檢查標準

台大教授張學孔也表示,政策要引導業者購買較好的車輛,短期內雖然成本增加,卻可確保長期安全,交通部限制車齡、高度,只能解決短期問題,但卻「從一個錯誤跳到另一個錯誤」,應朝適度放寬車齡、高度,但合理限制行駛區域、制訂嚴格檢查標準方向擬定政策。

交通大學榮譽教授藍武王認為,交通部要掌握縮、放之間的分寸,高度分級可以考慮,但不能一味限制,例如性能較好的車輛,可允許放寬高度,甚至開放雙層巴士行駛,但需限制行駛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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