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人數不得超過3% 緩衝期3年
2014/02/06 17:13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勞委會今天下午審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其中有關要派公司使用的派遣勞工人數,明訂不可超過其雇用人數的3%;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緩衝期3年。
為保障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委會提出派遣勞工保護草案,確認派遣勞動中要派公司、派遣公司與派遣工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其中備受各界關注的派遣勞工進用比率,草案明訂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不得逾其雇用總人數的3%。
有關政府機關進用派遣工部分,草案中也參考「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員額採總量控管精神,公部門中的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進用的派遣勞工也不得超過雇用人數的3%。
此外,草案中以也「負面表列」方式明訂醫事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漁船船員以外之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不可使用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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