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連署盼將嚴重超速從40公里改回60公里 交通部:不採納
民眾連署盼將嚴重超速從40公里改回60公里,交通部表示,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民眾提案不採納。(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今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上路實施後,騎車、開車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就算是嚴重超速,可處6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有民眾認為處罰太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恢復舊制。交通部表示,這次法規修正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將維持現行規定。
交通部表示,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應變時間愈短,若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根據統計,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萬1853件、1萬5696件、1萬5297件,違規情況有持續上升趨勢,去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
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鑑於台灣嚴重超速日益惡化,日前也有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是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規定,不應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行為,才能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未來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持續關注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這次民眾提案恢復舊制將不採納。
交通部表示,立法院今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第43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2017年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後,交通部就提出道交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並在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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