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放生變往生 漁業署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規定
很多人士放生水產動物,往往造成海洋生態危機,漁業署已修正相關規定,規定可放流的水產物種、放流時間、區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部分人士熱衷放生水產動物,但因不熟悉物種與環境,造成海洋生態危機、抑或放生的物種全亡,最後「放生」變「往生」,為維護海洋生態,漁業署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規定可放流的水產物種、放流時間、區域,並自2024年元旦起,海域放流作業人員需接受6小時教育訓練,若違法就會依《漁業法》開罰,最重可罰15萬元罰鍰。
去年就有宗教團體在台中梧棲漁港放生多尾龍虎斑,漁民憂心影響海洋生態,另也有團體舉辦放生活動,但沒算好潮汐時間,放生的魚隻大量擱淺在沙灘,全部翻白肚陣亡,為強化海域物種放流管理、維護海洋生態環境,漁業署公告修正相關規定,包含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經申報,得以年度計畫全年申請海域放流讓辦理程序更彈性;放流物種列表也增列放流方式、體長及放流地點建議。
在正面表列的物種中,漁業署便列出如要放流九孔,體型至少要2公分以上,放流的沿岸海域地點只能在基、北、宜、花、澎、東、屏7縣市,讓適當的物種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放流在適當的地方,提升海域放流效益,規定在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進一步說明,若是要放流從漁船捕獲的活體野生水產動物,必須在放流前取得購買漁船的卸魚聲明、交易證明等資料,並且也只能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並向放流地的地方政府申報;若是要在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的種苗,則必須要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至於若是非正面表列可放流的物種,也同樣要送計畫書申請漁業署同意。
另外若要放流水產動物,漁業署也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要由經受過教育訓練人員執行,王正芳表示,相關人員必須接受實體課程的教育訓練6小時,完成教育訓練後會發給3年期的有效證書,該課程將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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