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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罰地下電台 大法官︰未違憲

2010/07/02 16:3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下午作出釋字第678號解釋,認定電信法處罰地下電台負責人、並沒收違法電信器材的法條未違憲。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言論及通訊傳播自由,但無限電波是公共資源,行政機關有權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意旨,制定適當規範,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電臺業務由交通部管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後,則接管電臺業務。

大法官認為,電信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電台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擅自運作,可處電台負責人刑責並沒收器材,相關法律可防範電波不當干擾,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無線電通信安全,不過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立法時應維護電波頻率使用的公平性,並適時檢討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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