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碳到2050就停了? 專家:應規劃2050後「負排放」
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中間排手持麥克風者)建議,台灣應宣示2050年後的目標,要規劃到「負排放」,不能只做到2050淨零排放就停止了。(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環保署今日召開首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草案研商會,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建議,台灣應宣示2050年後的目標,要規劃到「負排放」,不能只做到2050淨零排放就停止了。
蕭代基建議,法案的名稱,應由《氣候變遷因應法》,改成《氣候變遷法》減少一個動詞,這可涵蓋所有的事情。
他也指出,現在法案第4條明定2050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零,這跟很多國家法律相似,他建議,更進步的作法是也宣示2050年後的目標,按照IPCC的規劃應該要做到「負排放」,也就是淨排放小於零,「若能寫上去對我們的規劃就有更大的目標,不要到時候只做到2050淨零排放就停止、結束了」。
在組織、權責的部分,法案第8條明定永續會要負責協調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重大政策之事務。蕭代基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修正,可能是認為有需要在環保署主管機關之上有一個協調整合的機關。但是大家都知道,現在的永續會是個沒有組織員額、預算的機關,要它處理這麼重大的任務,可能無法承擔。
蕭代基建議,可以將國家發展委員會改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未來除了國發會現有的氣候變遷任務外,在經濟發展的任務上也會有永續發展的思考,「這是我們非常需要的」。
他也建議,溫管法應該仿災害防救法,各部會都要參與合作,其中的災害防救會報,有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業務主管機關;因此他建議,在氣候變遷的組織權責上,第一個是中央氣候變遷會報,第二個是中央主管機關,第三個是中央業務主辦機關,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且還需要氣候變遷委員會,以及一個氣候變遷科技中心,「就像災防法中有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一樣,我們應該明訂各個有關機關的任務」。
環保署環管處副處長黃偉鳴回應,關於會報的部分,環保署過去的討論也有,這個法本身兼具除了組織運作後,還有後續行政管制,將來立法的狀況,就會有主管機關、業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一堆機關,因此現在的處理是做了一些調整。
另外在目標的部分,黃偉鳴說,目前的確是定到2050年,至於2050年後續的負排碳,環保署會再思考,不過「我們希望先求有,先求能夠做到」。
環保署今日召開首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草案研商會。(記者羅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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