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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爭議條款 政院通過再生醫療雙法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示意圖。(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26 05:30

草案明定執行前應完成人體試驗 2狀況者可免除

〔記者鍾麗華、林惠琴/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對於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可處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機構為再生醫療廣告也處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重罰2千萬

行政院去年二月通過再生醫療雙法,最終未能通過立法院審議,由於屆期不續審,衛福部刪除部分爭議條款,像是僅初步人體試驗可執行異體細胞治療技術,且將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罰則加重到二千萬元,醫界、民團肯定修法方向。

草案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不過,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或是該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免進行或完成人體試驗。

此外,醫療機構使用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十五年;未成年者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草案同時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生產再生醫療製劑需經許可 效期5年

此外,「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規定,再生醫療製劑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的製劑,包含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以及複合製劑,製造或輸入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許可證有效期間五年。

衛福部次長王必勝表示,再生醫療雙法是國內發展再生醫療重要里程碑,讓後續作業能在合法前提下進行。

台灣再生醫學學會榮譽理事、亞東醫院副院長張至宏指出,過去曾聽過坊間違規執行狀況,民眾根本不曉得打入體內的是什麼,要求必須執行人體試驗、違規加重處罰,對民眾比較有保障。

新版本嚴謹、 強化違規查緝 醫改會肯定

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表示,對政院版本朝向比較嚴謹的方向給予肯定,樂見強化違規廣告查緝,及定期公開再生醫療執行成效等,落實資訊公開與亂象管理很重要。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過去最為外界詬病的是「有證照管最嚴、沒證照都管不到」,因此決定調高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罰則,同時提高再生醫療廣告違規處分。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記者鍾麗華攝)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記者鍾麗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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