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法 明年起營業大客車1年2次教育訓練
2019/09/09 20:47
加強駕駛訓練,交通部修法明年起營業大客車年須辦2次教育訓練。(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為提升汽車運輸業者對所屬車輛及駕駛管理責任,交通部今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明訂109年1月1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每年上、下半年各需辦理1次在職教育訓練。另外,這次修法也增訂司機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未參加者應於講習日隔日起停止派任駕駛勤務。
營業大客車包含公車、客運、遊覽車,交通部表示,現行通常只有在業者及其駕駛出狀況後,才會要求加強訓練;但為提升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從業素質,及強化安全管理,並引導業者落實對所屬車輛、駕駛人管理責任,這次特別修法,要求業者明年起,需每年安排2次駕駛在職教育訓練。
這次修法還增訂營業大客車業者,辦理動產擔保登記的營業車輛,若被債權人依法取走後,應依法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停駛,否則可處9牽至9萬元罰鍰。交通部表示,因許多業者都有靠行車的情形,車行可能未掌握靠行車狀況,但營業大客車是以載運旅客為營利性質,因所搭載乘客人數眾多,在防杜安全 風險上應有更高考量;為保障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考量,其車輛如遭抵押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占有時,恐衍生原登記公司無法指揮監督該等車輛行蹤。為避免該等車輛違規營業,造成運安全疑慮,這次修法要求業者須肩負起責任加強管理。
另外,現行規定遊覽車業者所屬駕駛人的職業駕駛執照,若因審驗逾期或駕駛執照受吊扣處分,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併同失效;為避免駕駛登記證未依規定繳回,這次也修法讓主管機關可逕行註銷。相關人員路上稽查時,就能直接從監理系統中,查到該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是否已遭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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