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祭空污裁罰新制 違法企業除罰緩還要追討不法利得
行政院環保署新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未來違法企業除面臨最高2000萬元的罰鍰外,如果有因為違規行為而獲利都可能會被追繳不法利得。圖為台中火力電廠,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針對製造空污的企業裁罰上限為2000萬元,且還包含不法利得,罰則形同虛設。行政院環保署新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未來違法企業除面臨最高2000萬元的罰鍰外,如果有因為違規行為而獲利都可能會被追繳不法利得。
環保署表示,過去違反空污法規定,主要是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罰鍰額度則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來衡量。如果不法所得高於罰鍰上限,可以不法所得作為罰鍰額度,雖然有追回不法所得,但因不法所得內含罰鍰,等於是沒有罰鍰,不但不符合環境正義,也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
環保署表示,對於長期或重大違規者,可能有財產上的積極利益,例如超量使用原(燃)物料生產所多賺的錢,或有該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染防制設備購買及操作維護費用,例如水、電、耗材、藥劑等費用,而產生的消極利益(即少花的費用),這些利益都應該追回,當業者違規無利可圖,就不會鋌而走險,一再違規而無法遏阻。
環保署依據去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污法第86條第4項規定,並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範內容,以及國內外裁處不法利得的案例,訂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提示主管機關注意追繳所得利益的重大違規行為;積極、消極及總所得利益的類型及核算、推估方法;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追繳期間將往前追溯6年,往後到改善為止;舉證責任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專家協審及協調機制等,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追繳不法利得的參考依據,並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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