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水污法規定 台中市退中火改善計畫書限6天內補正
台中市退件中火提交的廢水改善計畫書。 (環保局提供)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今年1至3月間3次採樣檢測不合格,遭台中市開罰2千萬元,中火在4月30日提交廢水污染改善計畫書,環保局今天表示,雖中火在期限內提出,但計畫部分內容及執行改善期程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昨天1日下午退回計畫書,限期中火於5月6日前補正,再送環保局審查,期間中火若有違規情形,將予重罰,不寬貸。
環保局指出,市府連續採驗中火放流水,發現硝酸鹽氮超過標準,顯示中火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中火須提出能提升廢水處理功能的改善計畫書,內容包含改善期間機組減產、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調整操作條件、工程改善項目及整體改善計畫的期程。同時中火也必須進行功能測試,確認改善符合需求。
另外,相關法令也規定中火提出的改善計畫書,需經環保局審查同意後,依同意的內容執行改善;功能測試的部分,也必須要在環保局指定時間內,執行5天以上的系統測試,測試期間內,中火需自行檢測水質合格後,提送經專業技師簽證的功能測試報告送交環保局,才符合程序規定。
環保局表示,市府於4月30日下午5時下班前收到中火的改善計畫書,經過環保局初步檢視發現計畫書部分內容未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第一,中火改善計畫的工作項目、期程須先由環保局審查同意,再依同意的內容執行改善,但中火卻在市府尚未審查其所提的改善計畫前,就自訂各項改善執行期程為4月15日至5月2日,完全不符法令規定。
第二,中火於計畫書內擅自指定功能測試執行時間為4月29日至5月3日,也不符合應由環保局指定系統測試時間的規定;第三,中火未於計畫書內提出合理的整體改善計畫預訂執行期程,執行改善時間不符法規、邏輯。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經初步檢視計畫書內容,部分不符法令規定,因此先予退件,請中火在5月6日前補正;此外,為嚴謹審查中火改善計畫書,確實降低污染物,環保局將在5月10日前,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再請中火依照審查會議結論進行後續改善;改善期間,環保局仍將持續監督廢水處理設施的操作,查驗排放水質,如有違規情形,將予重罰,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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