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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過失致鐵路事故 行為人將無卹金或醫藥補助

2017/06/29 11:22

鐵路法去年修正後交通部將配合修子法,增訂民眾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像是違規闖越平交道等,台鐵就不需給予卹金或醫藥補助費(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鐵路法修正第62條於去年11月9日完成修正並公告實施後,交通部今日預告修正「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增訂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行車及其他事故,鐵路機構不給付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現行規定是依103年6月18日,鐵路法修正前的第62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辦法已經是11年前。交通部表示,這次預告修正主要是因母法實施後半年,需要完成子法修正,主要內容是為增進鐵路行車安全,並遏阻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及社會成本增加;明確排除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行車及其他事故,鐵路機構不予給付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修法前即使是民眾自己故意或過失導致鐵路事故並有傷亡,若受害人為旅客,鐵路機構最高需賠新台幣10萬、受傷核實補助醫藥費,最高不超過7萬元;受害人非旅客不予補助,但要依實際情形酌給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慰問金;鐵路法修正後已不再賠償因民眾過失導致的傷亡,若非旅客過失導致,仍賠償死亡旅客最高250萬元、重傷最高140萬、非重傷最高40萬賠償金,受死傷民眾非旅客,則全部賠償金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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