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違法添加就有罪
2016/12/02 11:58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花滿堂2日舉行記者會,強調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確已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9條第1項論處。(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富味鄉混油案僅涉犯詐欺罪,至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方面則無罪確定,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上午提出糾正;最高院認定智財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之後不須要考量有無違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皆可依違反食安法論處。
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長花滿堂上午表示,未來只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是否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均以食安法論處;據了解,該法最重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為釐清法律見解,日前召開刑事庭會議,與會法官一致同意這項決定;該決定也將拘束未來法院判決,影響尚在審理中的頂新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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