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正// 黑心食品商 最重罰20億
食安事件頻傳,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食安法修正案,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於死者的罰金與罰鍰上限,自然人最重可罰2億元,法人最重罰20億元。圖為在屏東查獲的黑心餿水油地下工廠。(資料照)
增大統條款 避免罰不到
〔記者陳伃軒、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提高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於死者的罰金與罰鍰上限,自然人最重可罰二億元,法人最重罰二十億元;新法也將沒入不法利得跟罰金作區分,避免大統長基公司「重罰不到」的問題重演。
外界關注身陷食安風暴的頂新集團能否適用食安法新法,衛福部長蔣丙煌昨出席立法院國民黨團記者會表示,法律不溯及既往,在修法過程曾特別提醒司法單位重視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科罰金時,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酌量加重罰金,希望達成對頂新「罰得重」的目的。
舉證責任 改由業者負責
過去食安事件頻傳,但一般消費者無法列舉自己受害的具體事證,常求償無門,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重新分配舉證責任,從原先的消費者負擔,改由食品業者須證明「食品損害非由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業者才能免責。
另外,大統長基公司混油案原本被衛福部行政裁罰十八.五億元,後來法院只判處罰金三千八百萬元,讓大統長基公司得因「一事不二罰」與「刑事處罰優先」原則,只支付三千八百萬元,引發議論。
本次修法為避免「一事不二罰」的情事再次發生,除保留法人罰金刑,還增列「大統條款」,未來「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亦即若違法業者的不法利得超過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罰金。如果法院判得太輕或無罪,新法也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得對業者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作補救。
此外,為了充實食安基金的資金來源,新修食安法也明定,未來食安事件的刑事罰金、行政罰鍰、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利得將納入食安基金,用於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食安訴訟的律師報酬、訴訟費用與檢舉獎金。
分廠分照 設實驗室把關
新法也將分廠分照制度、行政院設置院長層級食安會報入法,並強制規定上市、上櫃及經衛福部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進行自主監測檢驗食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以確保食品追溯的正確性。
主持九次協商、促成朝野達成共識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在法案三讀後表示,未來希望相關機關及全民一起努力,為重新建立台灣美食天堂之美名加油奮鬥。
不過,民間團體及學者認為修正案仍有不足之處,包括明定政府代位求償未入法、只規範退費但未提及民眾損害賠償;消基會甚至警告,法雖訂得嚴格、罰金加重,食安源頭如果不管理好,個別法官在審理時輕判業者,消費者還是沒有保障。
食安法修正重點。(製表:記者陳伃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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