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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初審 最高罰2億 一罪不兩罰仍無解

法院衛環委員會16日連夜初審食安法修法條文,衛福部代理部長林奏延(左)、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右)在會中交換意見。(記者廖振輝攝)

法院衛環委員會16日連夜初審食安法修法條文,衛福部代理部長林奏延(左)、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右)在會中交換意見。(記者廖振輝攝)

2014/10/16 23:55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衛環委員會挑燈14小時續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深夜11點半才散會。初審通過最高罰鍰加3倍達2億、食品及非食品分廠分照等,但各界關切「一罪不兩罰」的第49條則未成功切割,保留交付至朝野協商。

衛福部、法務部主張在食安法刪除對法人的罰鍰,由行政單位去罰,避免大統長基18億多罰鍰行政處分因法院判罰遭撤銷事件重演。但立委田秋蓳等人則擔心「法人除罪化」太冒險,以頂新為例,只罰魏應充,罰不到頂新,黑心商人藏錢在公司罰不到,對社會衝擊太大,希望以增加不法利得剝奪條文解決,最後未有共識。

初審通過第44條,業者使用製販變質腐敗或摻偽假冒的食品及添加物,罰鍰從現行6萬至5千萬,提高為6萬至2億元,最高罰鍰加3倍。

以強冠餿油案為例,業者使用回收油、餿水油摻入豬油;或正義、頂新以飼料油摻食用油,未來新法通過,罰鍰最高一行為可罰2億元,但法律原則不溯既往,已油爆的黑心商,仍沿用舊法。

為避免業者偷偷在廠房混油,初審還通過第10條,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和調配,落實分廠、分照。

另通過第47條,食品業者登錄、建立或申報的資料不實,或開立的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的查核,處3萬至3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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