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後掛拖車碰撞轎車 阿伯「撞後不理」逃月餘還是栽了
後掛拖車遮住機車車牌,仍被警方鍥而不捨揪出。(警方提供)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市民日前在東區臨停,愛車遭一輛機車後掛拖車碰撞,他眼睜睜看對方「撞後不理」氣炸報案,儘管機車車牌被後掛拖車遮蔽,處理員警仍鍥而不捨追查,積極調閱沿線監視器,經過月餘努力,近日終於揪出肇逃的6旬陳姓騎士,事後也就相關違規行為依法舉發。
台中市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慶同,上月接獲李姓市民報案,稱載著家人到東區大智路購買午餐時,遭一輛機車擦撞左前車頭,騎士雖曾短暫停下機車,卻僅是回頭看了一眼,隨後逕自離去,妻子奔下車想叫住對方未果,且對方車牌號碼又被後掛拖車擋住,請求警方協助揪出肇事騎士。
陳員檢視李男車上行車紀錄器,雖清楚錄下事發過程,卻因後掛拖車遮住機車車牌,無法立刻掌握車主身分,陳員連日調閱沿線監視器抽絲剝繭,確認機車騎士慣常行駛的路線及最後出現地點後,旋即前往鄰近市場查訪,經鍥而不捨追查,透過多次詢問及比對人、車特徵,終於在事發月餘揪出肇事63歲陳姓騎士。
陳男第一時間看到警察找上門十分訝異,隨即坦承確實曾擦撞到李男車輛,惟當下因沒有駕照擔心受罰,才會選擇離開現場,警方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未依規定附載物品及無照駕駛等開罰。
第三分局提醒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另依31條第5項規定,機器腳踏車負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民眾使用機車、自行車載人及載運物品都應依相關規定,避免荷包失血,而駕駛車輛若不慎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不論車損嚴重性或責任歸屬,均勿任意離去,以免吃上肇事逃逸罰單,得不償失。
騎車阿伯擦撞轎車後「撞後不理」。(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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