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費15元、催繳費50元 民眾怨不符合比例原則
投訴人出具宜縣催繳費用要50元(右),桃園市的催繳費用只要15元(左)。(記者游明金攝)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路邊停車收費,駕駛人未於期限繳費,縣府會寄雙掛號催繳並收50元催繳手續費。有民眾反應,他停車費才15元,卻要繳50元手續費,不符比例原則,且外縣市第一次多是以平信通知,收取15元手續費,盼縣府比照檢討。縣府表示,以平信送達易生爭議,縣府催繳需要作業成本與郵資,很多縣市也都是收50元,目前不作調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宜蘭縣政府依據宜蘭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自停車日之翌日起30日內繳費者,縣府應以雙掛號通知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繳費,並加收郵資50元。
這項規定,有人覺得不合理;王姓縣民說,他的停車費只有15元,只因為忘了於期限繳納,收到催繳費用卻50元,是停車費的3倍多,這讓他無法接受。而且,他查閱各縣市的催繳費用,台北、新北、桃園等很多縣市第一次都是以平信通知,只收15元催繳費,第二次才用雙掛號收50元;另,新竹縣第一次平信通知還不收催繳費的。
當然,也有宜蘭等8縣市,第一次就以雙掛號通知收取50元;但與宜蘭同樣財政拮据的花蓮、台東,他們只收43元郵資,沒有收取其他的費用。王姓縣民建議,這雖是小錢,但涉及廣大民眾權益,希望縣府修正催繳程序,第一次改以平信通知即可,大家應該都會收到。
律師陳頡宇認為,收催繳費因有法律授權,就法的層面是合法沒有問題的,但在情理上就有討論空間,15元停車費收50元催繳費,這確實有比例原則問題,各縣市作法不一,縣府或許可以檢討,參考雙北等縣市作法更貼近民意。
縣府交通處長黃志良認為,停車費有30天的繳費期,停車就應繳費,這是應有的觀念,因此不管是停車單不見或是忘記,只要想到,在期限內隨時可以到超商補單繳納,不會有被催收問題。
黃志良指出,以平信通知催繳,有沒有收到會出現爭議,這並不恰當,有的縣市由政府吸引郵資或工本費,他認為也不公平,很多縣市與宜縣都是同樣作法,雙掛號郵資就43元再加上作業費,收取50元並無不妥,縣府決定維持目前作業方式,不作調整。
宜蘭縣路邊停車收費,駕駛人未於期限繳費,縣府會寄雙掛號催繳並收50元催繳手續費。(記者游明金攝)
投訴人整理各縣市催繳費用收取情形。(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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