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進露台 若被認定凶宅可求償
2015/03/20 06:00
〔記者張筱笛、黃良傑/綜合報導〕1年內2人墜死自家露台,屋子算不算凶宅、可否求償?內政部在97年函釋,認為「凶宅」是指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事件。律師林智群表示,一般實務上是以屍體位置判定是否為凶宅,本案死者墜落露台,該間房屋應可算凶宅。
林智群說,被視為凶宅的房子,通常交易價格低落,也難以出租,屋主可據此向死者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林智群建議,屋主首要確認家屬有無繼承死者遺產,倘若家屬選擇拋棄繼承,屋主恐無法追償;若是限定繼承,便可在遺產範圍內求償,同時蒐集充分證據,證明自殺事件為房價跌落主因,才有機會勝訴獲賠。
不過,台北地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認為,法律未定義凶宅,而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與個人信仰、心理因素息息相關,本案建物露台雖是個別住戶使用,但法律上屬公共設施,屍體墜落露台能否算是房屋瑕疵,頗具爭議。
不動產估價人員表示,因有些大樓的公設露台是所有住戶都有持分,本案4樓不一定會被認定凶宅,屋主恐怕難以獲賠;若住戶大會約定露台是4樓單獨使用,就可能被認定凶宅,獲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