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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法令 法院不能引用」

2014/10/25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做出725號解釋,宣告即日起,被宣告違憲的法令,法院不能再以法令現階段仍有效為由,直接駁回民眾訴訟,法院應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或等新法令公布後作出裁判。

過去民眾聲請釋憲後,即使大法官會議宣告法令違憲,但時常附加定期失效規定,法院常以法令仍然有效為理由,直接駁回聲請人的再審、非常上訴,使得民眾雖然贏了釋憲,卻輸掉官司;經民眾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做出725號解釋。

本釋憲案共有4位聲請人,因為都已獲得刑事補償等因素,未實質獲益,較受矚目的聲請人包括士林文林苑案的王廣樹。

王的律師詹順貴指出,因王家已與建商樂揚建設全面和解,此釋憲案對王家沒有實質意義,但未來可以造福其他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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