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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否除罪今揭曉 重新檢討18年前通姦合憲解釋案

大法官今天將做出791號解釋文,說明刑法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是否違憲。圖為3月31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資料照)

大法官今天將做出791號解釋文,說明刑法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是否違憲。圖為3月31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資料照)

2020/05/29 13:45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除了回教國家以外,台灣是世界上少數保有通姦罪刑的國家,多名法官質疑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今天下午將首度在憲法法庭宣示第791號釋憲文,將對18年前通姦罪條文合憲的554號大法官解釋做出區別。

大法官18年前做出554號解釋,曾宣告通姦相關條文合憲,本屆大法官再度拿出來審查,不但通過3人小組審查,交付全體15名大法官會議表決也通過「受理」;今天的通姦除罪釋憲案就是針對554號解釋有不同看法。

司法院刑事廳於3月31日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上,曾罕見放棄替自身辯駁機會,認為刑訴法239條及與法務部會銜通過的刑法239條,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刑訴法239條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若只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對相姦人的提告仍有效,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此條文違反「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告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應該是「同告就要同撤」才符平等原則。司院刑事廳對前述看法,承認該條文「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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