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釋憲 大法官明有「進步性宣示」
消息人士指出,大法官明將對通姦是否除罪化有「進步性的宣示」,通姦罪除罪化機率不小。(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社會新聞群組/台北報導〕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引發各界高度關切與議論,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先前審理妨害家庭案,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釋憲結果將於本週五出爐,消息人士昨指出,大法官週五將對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有「進步性的宣示」,通姦罪除罪化機率不小。
通姦除罪化機率不小
大法官4月間召開通姦除罪化言詞辯論庭,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是否違反比例原則進行討論,由於18年前大法官554號解釋已宣告「合憲」,法務部認為尚無需變更;聲請方則主張748號同婚解釋後,婚姻價值更迭,應變更解釋為「違憲」。
3年前的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曾決議通姦除罪化,建議廢通姦罪,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由於通姦罪是否除罪化的呼聲已久,大法官本週五的釋憲結果,是否與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結論吻合,備受關注。
不過,通姦除罪化也引發反對聲浪,愛家公投曾發表聲明指出,依大法官554號解釋,通姦罪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也是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因此為保護弱勢及下一代,通姦不能除罪化。
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曾決議,建議廢止通姦罪。分組會議委員認為,通姦罪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具保護弱勢配偶功能;但台灣現今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編內,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監護,都已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依歸。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通姦罪,委員們認為目前存在正當性已屬薄弱。
消息人士昨表示,大法官會議週五的釋憲結果,將有進步性的宣示。
活躍於藝能界的于美人一直都支持通姦除罪化。(資料照)
通姦除罪正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