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
憲法法庭就錄取女消防員因身高不足160公分而當不成消防員聲請釋憲案,今宣示判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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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想當女消防員救人,6年前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卻在體格複檢時,被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160公分女性標準」,與規定相差1.1公分,慘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決違憲,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需達160公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至遲屆滿一年後失效。
因受到第8條身高限160公分以上規定違憲影響,陳女的行政法院判決違憲,全案應廢棄發回,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判,因此,陳女應可願當女消防員。
陳女今天未到憲法法庭聆判。
陳姓女子2018年考上消防員後,前往南投受訓,卻在受訓期間複檢出身高未達160公分,不符合規定,被廢止受訓資格,她為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陳女表示,當年是因為媽媽生病才想投入救人工作,沒想到因為身高無法實現。
陳女說,「不能完成自己的消防員夢,真的很難過,當年母親生病,讓我想加入救援行列,卻因為身高沒辦法實現,心情上是很錯愕」。報考資格規定,非原住民女性要160公分、男性165公分;原住民男性要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才能當警消。
憲法法庭於今年1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陳女委任律師主張,服公職權等於工作權加上參政權,應受到高度保障,但內政部與考選部認應有身高限制的理由,均屬臆測,違反比例原則,且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涉及歧視,違反平等原則。
內政部及考選部主張,該規定目的,是因應警消勤務及設備實際需要而制定,具正當性,釋憲機關應尊重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對於男女設定不同標準,是因應實務需求;區分是否為原住民,是維護身材較為矮小的原住民族服公職權。
消防署長蕭煥章認為,消防人員體格規範是以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避免「人的因素」增加執行風險,因此消防人員需具備一定身高,不宜過低,否則難以執行勤務。
憲法法庭就錄取女消防員因身高不足160公分而當不成消防員聲請釋憲案,今宣示判決。(記者楊國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