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侮辱職務違憲 「眾暴寡」將不斷發生
憲法法庭昨對侮辱公務員等刑法規定,做出釋憲判決,認定「侮辱職務罪」違憲,即日失效。(資料照)
大法官呂太郎、朱富美提不同意見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判定,刑法「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憲,即日起失效。大法官呂太郎、朱富美均透過不同意見書,認為侮辱職務罪也屬合憲,公務員履行職務須受公眾認可,同時民眾也應尊重依法執行職務者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嚴,是落實法治的不二法門,否則「強欺弱、眾暴寡」將不斷發生。
由呂太郎主筆、朱富美加入的不同意見書指出,民主政治是因每位人民交出一部分的資源與自由,經選舉等機制,透過自主意思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授權公務人員以合理的妥協與分配方式,而獲得最大可能的資源與自由,因此,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本質,便是落實民主理念,並執行人民意志。
呂太郎認為,在多元且複雜的社會現況下,國家要處理的事務何止千頭萬緒,落實民主理念與執行人民意志,並非單純擁有完善公務員選任、監督、考核等人事制度就足夠,更重要的是,人民必須尊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呂提到,若僅期待國家在人民干擾、妨害公務時,動用國家實力去排除而完成任務,卻無法透過刑罰去防止嚴重干擾執行公務的妨害公務行為,將造成國家縱使疲於奔命也未必有效,「強欺弱」、「眾暴寡」也將不斷發生,人民彼此妥協而來的民主制度,將淪為空談,因此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有的尊嚴,是在維持執行公務的嚴正性,正是落實民主,並貫徹普遍民主意志的重要法門。
由朱富美主筆、呂太郎加入的不同意見書指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免於受辱,並非是為了公務員的個人名譽,而是因為公務員履行職務必須受到公眾認可,同時民眾也應尊重依法執行職務者的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