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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我就要給我! 18歲男4度性交15歲少女判6月

20歲廖姓男子被控前年起,強迫當時僅15歲的小女友小玲(化名)和他4度性交,小玲稱,過程中雖未打罵她,但廖會說「愛我就要給我」。(情境照)

20歲廖姓男子被控前年起,強迫當時僅15歲的小女友小玲(化名)和他4度性交,小玲稱,過程中雖未打罵她,但廖會說「愛我就要給我」。(情境照)

2019/09/22 21:0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0歲廖姓男子被控前年起,強迫當時僅15歲的小女友小玲(化名)和他4度性交,但廖男辯稱,作愛時雖對小玲「半推半就」,但絕未強迫她,小玲則指稱,過程中雖未打罵她,但廖會說「愛我就要給我」,高等法院認定廖並未涉強制性交罪的重罪,而是4個「與少女性交罪」,但考量廖未獲少女、少女母親原諒,判廖6月刑徒刑,未獲緩刑,也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若廖上訴遭駁回,恐須入獄。

判決指出,2017年7月起到同年11月、12月間,18歲的廖男和15歲的小玲是男女朋友,分別在廖男桃園住處、小玲住處等地,共4度性交。但小玲母親、小玲指控廖當時違反小玲的意願發生性關係,因此提告。

廖男應訊坦承和小玲4度性交,第一次性交時,雖然是「半推半就」,也有脫掉她的褲子,但沒有強迫、威脅她,並當庭提出20萬元要與小玲和解,但遭小玲、小玲母親拒絕;小玲則指稱,廖雖未以蠻力毆打、強迫她,但要求她說「愛我就要給我啊」。

高等法院認為,即使雙方第一次性交時是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小玲仍有自主權,可以決定是否要發生性關係,並未遭強迫、違反其意願而性交,且若是違反其意願而性交,應不至於繼續發生性關係,審酌告訴人小玲、母親均不願意原諒廖男,判廖6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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