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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車撞質疑無法性行為 老婦要求賠償百萬結果…

呂姓男子駕小客車與騎機車的陳姓老婦發生碰撞,致老婦骨盆骨折,請求賠償。(記者張勳騰翻攝)

呂姓男子駕小客車與騎機車的陳姓老婦發生碰撞,致老婦骨盆骨折,請求賠償。(記者張勳騰翻攝)

2019/06/10 10:05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縣69歲的陳姓老婦人,於3年騎機車在頭份市與駕小客車的呂姓男子發生碰撞,老婦骨盆骨折合併神經壓迫之傷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須長期接受復健,因無法操作家務事及性行為,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向呂男請求精神慰撫金及醫藥費等共144萬元,但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陳婦傷勢等,呂男應賠償44多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5歲的呂男於2016年7月間駕駛小客車,行經頭份市公園路與公園七街交岔路口前方道路欲迴轉時,疏未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剛好陳婦騎機車從後方行經,因閃避不及致兩車發生碰撞,老婦人車倒地。

陳婦因骨盆骨折合併神經壓迫之傷害,造成肢體乏力、步態不穩,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須長期接受復健,且無法操作家務事及為性行為,因而向呂男請求精神慰撫金120萬元、醫藥費及修車費、看護費約40萬元。

惟呂男認為質疑陳婦年事已高,已停經,配偶亦高齡,無法為性行為等,認為賠償金額過高。

但法官調查後,認為陳婦長達2年多期間均持續就醫並頻繁接受復健治療,且陳婦偶因無法忍受骨盆疼痛而須至醫院施打止痛針,現亦無法操作家務事。

至於性行為部分,法官認為老年婦女縱使停經後透過輔助使用潤滑劑,仍可維持正常性生活,除陰道較易乾澀外,性功能不因停經而受影響,此為醫學常識,不採信呂男的所辯。

法官認定陳婦精神痛苦說法可採,判決呂男須賠償陳婦精神慰撫金20萬元,醫藥費、機車修護費、看護費等20萬4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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