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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蹤騷擾學妹遭退學 大四癡男打官司結果是…

    交通大學李姓大四高材生長期跟蹤、騷擾同系學妹,卻無視專案會議約束,最後遭到退學,他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將李男退學有理,可上訴。(資料照)

    交通大學李姓大四高材生長期跟蹤、騷擾同系學妹,卻無視專案會議約束,最後遭到退學,他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將李男退學有理,可上訴。(資料照)

    2019/04/23 19:1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立交通大學李姓男大四高材生,長期尾隨、密集跟蹤同系董姓學妹,讓她驚恐不安,前年5月底向性平會申訴,校方召開專案會議,要求李男應保持「安全範圍」,不得騷擾,但李男仍執意跟蹤董女,甚至「堵人」,讓她幾乎情緒崩潰,有輕生念頭,五度報警,交大最後將李男退學,他反指控遭校方以罪犯看待,明顯不公,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將李男退學有理,可上訴。

    判決指出,董女和同系學長李男上同一堂通識課後,自2017年3月起遭李男長期密集以尾隨、盯梢或其他方式跟蹤,不堪其擾。

    董女同年5月向校方性平會提出申訴,指控李男會守在她上課、吃飯必經路上,跟隨她到上課地點或宿舍,出現次數頻繁,「1天約見到他4次之多」,即使她改變路徑,李男都有辦法尾隨,或直接到目的地守候,讓她恐懼不安。

    交大性平會決議認定,李男的行為雖不構成性騷擾,但屬高風險行為,邀請李男、董女、雙方家長、教師、教官及諮商中心等人,在2017年10月初兩度召開專案會議,決議李男應與董女保持「安全範圍」,例如不可在董女視線內或所在地50公尺內等,若逾越,第1次依學生獎懲規定第7條規定記小過1次;第2次予以定期察看;第3次則退學。

    不過,會議後,李男仍持續盯梢、跟蹤董女,她嚇得五度報警。校方先後對李蔡出記1次小過、定期查看等處分,但仍未改善,甚至發生李男多次向校方協助人員口出威脅董女的言詞,2017年12月,校方召開獎懲會,認定李男無悔改跡象,決議將他退學處分。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男主張,校方訂定安全範圍相關規定,侵害其行動自由,且自己僅在空閒時間探望學妹,輔導單為處理不當,被視為罪犯對待,明顯不公。此外,他距離達到畢業學分很近,即將畢業,請求撤銷原處分。

    但交大辯稱,李男長期密集跟蹤女方,屢勸不聽,對女方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生活必須由同儕陪伴,甚至產生輕生念頭,他的行為妨害女方受教權,並有觸犯社維法、刑法強制罪之虞,教師多次輔導他,陪同就醫,但他並無反省之意,校方才做出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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