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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跌落公園溪中多處骨折 公所國賠59.5萬

婦人跌落公園溪中,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湖口鄉公所管理有疏失,判賠59萬5千元。(記者蔡彰盛攝)

婦人跌落公園溪中,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湖口鄉公所管理有疏失,判賠59萬5千元。(記者蔡彰盛攝)

2019/02/23 09:08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曾任保母的盧姓婦人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公園時,因水泥地不平加上橋邊沒有護欄,僅有簡易的鐵鍊,致行經時重心不穩而跌入4米深的北勢溪中,全身多處骨折昏迷3天,事後向湖口鄉公所求償188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公所管理有疏失,判賠59萬5千元。

盧婦指控,2017年4月1日下午5點半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公園溪南街往溪北街之便橋橋端處,因附近水泥地不平,加上橋邊沒有護欄,僅有簡易的鐵鍊,致行經時重心不穩而跌入4米深的北勢溪中,當場昏迷。嗣經路人撥打119送醫急救昏迷3天,醫院診斷全身多處骨折。

盧婦說,在安享退休生活之際,遭逢此事故,受傷嚴重,至今尚在復健,仍未康復,身心遭受驚嚇而無法正常生活,所受精神打擊痛苦俱屬非輕,請求153萬元精神慰撫金,連同醫療費用共求償188萬元。

法官調查,事故發生時,現場路肩植栽護欄至橋墩處有缺口,缺口前方路面又因修補而為不同材質的路面,步行時自較易因摩擦系數不同而導致重心不穩,且公所未於缺口處設置任何警告標誌,缺口處鐵鍊高度最低處距地面僅18公分,顯無任何防護作用,足見現場顯未具備安全性。足以認定盧婦所受傷害與公所管理缺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同時認定,如盧婦於行走時稍加注意,沿柏油路面向前步行上橋,即可避免過於靠近缺口而跌落,因此本身應負3成過失責任,最後判公所應賠償59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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