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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小三偷吃人夫被活逮 反告正宮恐嚇「要找柯P來」

新北地院認定「不要臉」有辱張女名譽,今判小美須賠償張女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可上訴。(資料照)

新北地院認定「不要臉」有辱張女名譽,今判小美須賠償張女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可上訴。(資料照)

2019/01/04 21:31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張姓人妻指控,擔任公務員的女子小美(化名)與老公到旅館開房間,她跟徵信社去抓姦,小美反控她恫稱:「要找記者、柯P來」,提告她涉犯恐嚇等罪,檢方將她不起訴確定,但被誣告造成她精神痛苦,且妨害家庭告訴開庭時,小美還罵她:「不要臉」,怒而向老公與小美各求償30萬元,新北地院認定「不要臉」有辱張女名譽,今判小美須賠償張女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1月,張女活逮老公與小美在新北市三重區一間旅館嘿咻,遭小美反控被恫嚇「要找記者、柯P來」,提告恐嚇、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等罪;張女說,案件最後雖不起訴確定,但兩人誣告行為讓她身心備受折磨。

張女另主張,2015年3月,老公還出手毆打她,事後卻提告她涉嫌偽證;通姦案開庭時,小美除了在法庭上拿東西丟傷她,還出言辱罵她:「不要臉」,妨害她名譽,因此向老公與小美各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小美坦承因一時情緒激動,出庭時有丟衛生紙筒抗議,但並無傷人之意,「不要臉」是張女斷章取義之言,縱使當天行為有不當之處,全因張女不實證述與有過失影響,聲請駁回求償。

法官認為,張夫與小美對張女提告雖都不起訴確定,但兩人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提告,為訴訟權的正當行使,認為張女求償無據,不過,小美辱罵張女:「不要臉」,暗諷他人不知羞恥,認定貶損張女人格,審酌小美收入及其患有焦慮症,認定以賠償3萬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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