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這句話 小咖毒蟲打臉警員、獲判無罪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我不自願驗啦」,小咖毒蟲靠這句話打臉警員、獲判無罪!
毒蟲童雲慶被依毒品罪起訴後辯稱,警詢時雖不願驗尿,也知警方「我不願意,但對方執意對他採尿,有程序不合法問題。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現「陽」性,但警員作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先,基於程序違法,判決童無罪,可上訴。
有吸毒前科的童男是轄區治安人口;去年11月22日,警方持搜索票進入童的住處搜索,當下雖未扣到毒品,仍將童帶回派出所驗尿,童被依法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童說,警員什麼都沒扣到,進到派出所後卻強迫我採尿,我才簽名,警員做法有程序不合法問題。
但以證人身分出庭的警員否認童男說法並辯稱,採尿前已經過童的同意,且童也在驗尿結果呈現「陽」性反應後,承認吸毒。
為釐清當日採尿過程,法官特別勘驗警詢筆錄錄音光碟發現,警員詢問「是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嘛?」童男回「我不自願啦」,警員再問「尿是不是你的啦?」童又回「我不要採不行啦」等語,因而認為,既然童已明確表示非自願驗尿,且確實未在他的住處扣得任何物品,是否在他自由意志下同意採尿,不是沒有疑問。
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若遇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時,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測量身高等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時,也得採取。
但法官表示,該法條立法意旨在於,偵查階段若未即時行採集行為,將無從獲得有效證據資料,才會賦予警察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侵害被告身體之特例;不過依警員證詞可知,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來強制採尿行為由於不符該法條規定,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