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惡檢辦私案 司改團體籲檢討「檢警一家」制
針對花蓮檢察官辦私案一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左二)、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右二)、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右)、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左)30日舉行「惡檢退散,檢警分家」記者會,提出嚴懲該名檢察官,予以撤職,檢察官不可指揮警方辦案,應修法讓檢察官回歸國家律師的角色的訴求。(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率刑警闖入幼兒園辦私案,遭起訴並調職,台灣陪審團協會今強調,此事件凸顯檢方職權過大,讓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的「檢警一家」制度應該檢討,該名檢察官也應該盡速汰除,而非僅為調職處分。
對於林俊佑率刑警闖幼兒園辦私案,台灣陪審團協會今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表示,此事凸顯檢察官在司法體系裡的角色問題,如果這樣的檢察官沒有淘汰的機制,「不知道司法改革要改革什麼?」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9條,讓檢察官可以指揮司法警察,但這讓檢察官權力過大,是濫權的「中世紀制度」﹔法務部立刻撤職這名檢察官,討論「檢警分家」。
張靜指出,現行「檢警一家」的制度讓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辦案,除賦予檢察官非常大的權限外,甚至還可以通知警方去懲處、獎勵一個警察,後遺症非常大,未來司法改革要針對檢察官跟警察關係,做進一步檢討,甚至再度召開針對檢察官的司改會議。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台灣由檢察官指揮警察,但在英、美,檢察官不介入偵查,日本則是雙偵查主體,我國應修法讓檢察官回歸國家律師的角色,而現階段至少要強化警察法治的概念,強調違法的命令不用服從、也不能免責的概念。
吳景欽批評,法務部僅是將該名檢察官調職,不但是爽缺,休假錢照領,連停職都沒有,做法鄉愿﹔他也指出,檢察官每3年會做一次評鑑,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務部應公佈這名檢察官過去3年的評鑑。
吳景欽也說,依據現行制度,法官和檢察官懲處要經過評鑑委員會,還比一般公務員多一道關卡,評鑑委員會裡大多數是「自己人」,等於多一道保護,「會不會下重手?我懷疑」,因此要盡速將該名不適任的檢察官汰除並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