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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客襲胸有罪 店長阻女服務生離場也判刑判賠

吳男被控對女服務生襲胸,男店長也被控阻止女服務生離開現場,兩人皆判刑、判賠。(示意圖)

吳男被控對女服務生襲胸,男店長也被控阻止女服務生離開現場,兩人皆判刑、判賠。(示意圖)

2018/07/26 15:0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吳男到知名音樂酒吧消費,卻被女服務生指控「用力揉捏像抓水球的感覺摸我的胸部」,事後挨告;吳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確定,另判賠17萬餘元。此外,當時在旁的男店長也被控阻止離開現場,被依強制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定讞;台北地院近期再判他應賠15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吳男於4年前的7月24日晚間到酒吧消費,經友人介紹認識女服務生,豈知伸鹹豬手直朝女方胸部而去,試圖想強吻時,遭強硬拒絕並報警逮人。

該案判決提到,吳男當庭否認「摸胸部」指控,至於「親嘴」一事,他則辯是「開玩笑」,甚至推稱自己長期在國外生活,「親嘴只是基本禮儀」;但遭女服務生否認並指,「吳還有用力揉捏像抓水球的感覺摸我的胸部」。

吳男最後被依法判刑確定,另要賠償2萬餘元醫療費及15萬元精神慰撫金給女服務生。

至於本案施姓店長,則被控明明已知女服務生已感到不舒服、想離開,竟出手抓住女子右手、再從後方抱住對方,阻止離開,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刑事一審依強制罪判刑3月。

但刑事二審認為,相較於吳,女服務生對於一起工作的店長「存有遠高於跟吳間的信任關係」,因此對於被害人心理影響,店長所為絕對高於吳的侵犯,審酌「犯罪行為人跟被害人的關係」後,改判5月刑期定讞;民事部分,日前再被判賠15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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