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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判18年 再審翻案判無罪 檢提12大理由上訴

被告林進龍再審改判無罪,檢提12理由上訴。(資料照)

被告林進龍再審改判無罪,檢提12理由上訴。(資料照)

2018/05/15 11:1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男子林進龍被控10年前走私海洛英磚塊,被判刑18年確定,逃亡5年後聲請再審,經高雄高分院裁定再審改判無罪,檢方今天列舉12大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98年5月間,被告林金群、謝龍宗等人,將16塊海洛英磚,藏在3台DVD內,由漁船走私到台灣,並在同月27日,由林進龍指示不知情的兒子,前往東港碼頭,將裝有DVD的紙箱,載運到屏東縣東港鎮住處,準備交給前往取貨的謝妻趙鳳珠時,被檢警當場查獲。

2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林進龍受人林金群之託,前往碼頭取回DVD送修,若知道藏有毒品,豈會叫兒子去拿﹖又查,林若知情電話通知趙婦前往取回,不會在電話中直呼林金群本名,致使其身分曝光,增加被追緝風險。

此外,被告林金群也說,林進龍事先並不知情,加上檢方舉證不足,所以判決無罪。

高雄高分檢指出,林進龍有走私前科,旗下有數艘漁船,社會閱歷豐富,應知DVD價值低廉,無需回臺修理,故其對林金群委託代為保管轉交,理應有所懷疑。

此外,再審後提出98年5月間的通聯,顯為辯護人當初所隱匿,已屬心虛之舉,原審對於當初未提出的理由,未予調查,即遽採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其理由亦屬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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