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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持《自由》DM槓前男友 成功討5百萬代言費

菲姐委託律師當庭持本報102年度DM指控,冠彣公司合約結束後,仍持續使用印有她個人肖像產品、對外販售(記者溫于德攝)

菲姐委託律師當庭持本報102年度DM指控,冠彣公司合約結束後,仍持續使用印有她個人肖像產品、對外販售(記者溫于德攝)

2018/02/07 12:0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本名甘玉惠的鍋具女王「菲姐(本名:甘玉惠)」,與交往35年的男友丁洋機分手後,上法庭討要鍋具代言費!

菲姐不滿丁男掛名負責人的冠彣公司,合約結束後仍持續使用印有其個人肖像的產品對外販售,委託律師求償1000萬代言費。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提告有理,判賠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菲姐律師上月24日持本報102年度DM表示,冠彣當時確實打得菲姐名號向民眾銷售鍋具,另也請庭上參酌台中高分院一判決,該判決指,原告林姓賽車手與某家機油公司具代言費糾紛,而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稿以賽車手身分代言,影響層面及廣度自然大於一般人,最終判賽車手勝訴、應獲賠償。

菲姐接話提到,丁男家財萬貫卻拒絕賠償,「甚至包養小三」,同時批前男友「吃乾抹淨」、「榨乾了、就把妳丟掉了」,另說「他一個老男人,連鍋具也賣不掉」。她陳述過程先哽咽,最終忍不住悲傷情緒、流淚。

但冠彣公司律師辯稱,102年度僅1月與7月兩月份使用菲姐肖像權,反駁原告不該據此求償年度代言費,且即便須給付,也依每月30萬元方式給付完畢,最後則認原告求償罹於時效,請求駁回。

法官日前審結,今判賠500萬元,可上訴。

菲姐向前男友求償年度代言費,法官認定求償有理、判賠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菲姐向前男友求償年度代言費,法官認定求償有理、判賠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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