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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聯合國加強制裁北韓 法部啟動首次目標性金融制裁

因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加強制裁北韓案,法務部今日邀集國安局等機關召開反資恐防制的專案會議,經會中決議,首度啟動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圖為北韓領導人金正恩(前)。(美聯社)

因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加強制裁北韓案,法務部今日邀集國安局等機關召開反資恐防制的專案會議,經會中決議,首度啟動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圖為北韓領導人金正恩(前)。(美聯社)

2018/01/12 17:5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因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加強制裁北韓案,法務部今日邀集國安局等機關召開反資恐防制的專案會議,經會中決議,首度啟動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將1人、2個境外法人列為制裁名單,制裁則及於制裁對象為實質受益人的個境外法人。

法務部指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針對北韓威脅國際安全行為,於2017年間陸續發布第2371號、第2375號及第2397號決議強化制裁強度與措施,並於2017年12月28日指列制裁比利恩18號船隻。

法務部經多日規劃,今首次依資恐防制法規定,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會委員召開「資恐防制審議會」,會中依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基於國際合作及聯合國決議認有必要,通過指定陳世憲、Bunker’s Taiwan Group Corporation(註冊地:英屬維京群島)、Billions Bunker Group Corporation(註冊地: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共計1個人、2境外法人為制裁名單,制裁及於陳世憲為實質受益人之Oceanic Enterprise Co. Ltd.、UMC Corporation Peru S.A.C之2個境外法人,公告名單可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區」。

法務部表示,我國位處亞太地區,對於區域安全同盡國際責任義務,不容許任何挑釁國際安全行為,呼籲金融機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民眾,就上開指列對象應禁止任何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行為,亦應避免任何金融或商業往來,以避免構成資恐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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