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天王柯賜海GG了 要繳180萬才能免關
柯賜海被控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台北地院判他1年8月刑期,雖可易科罰金,但少見的以每日最高上限3000元折算,亦即須繳納180萬罰金,才能免於牢獄之災。(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抗議天王柯賜海2010年才因詐欺案假釋出獄,卻再度被查出,以美化帳面及協助上市上櫃為由,不實繳納公司股東股款並逃漏營業稅,2013年6月與同案3名被告被檢方依法起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結,合議庭今日上午依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併判柯有期徒刑1年8月,雖得易科罰金,但少見的以每日最高上限3000元折算,亦即須繳納180萬元罰金,才能免於牢獄之災。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本案其他被告,劉若鈴獲刑8月;王再斌4月,得易科罰金12萬,緩刑3年;溫婈秋1年4月。同樣均可上訴。
柯賜海2007年間因詐欺等罪被判刑4年2月確定、入監服刑,3年後假釋出獄但交付保護管束,卻又違法被查辦。起訴指出,柯以出售存貨、投資等名義為幌子,幫劉女將原本資本額25萬元的品芳苑公司,虛偽增資到5000萬元,並改名聯立光電科技公司,再由柯擔任實際負責人,另指名王男掛名負責人。
此外,柯明知溫女所有之帝洋公司與聯立光電間並無實際交易,但為求逃漏聯立光電125萬元營業稅,竟夥同溫女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開立帝洋不實會計憑證共4917萬,交付聯立光電當作進項憑證,聯立光電再以不實發票共2514萬元向國稅局申報、抵稅。
全案原本未被偵辦人員發現,但因柯假釋期間被要求強制工作,他為證明已有正當工作、盼免於強制工作,拿出擔任聯立光電負責人相關文件,卻反被懷疑不法,經查後確實違法,才被法辦。
不過,柯出庭時仍否認犯罪,但合議庭拒絕採信,今仍對他與3被告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