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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看守所侵害接見權 名律師獲國賠1萬4000元

律師郭憲彰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遭拒,屏東地院認為看守所有疏失,應賠償郭憲彰1萬4千元執業損失。(記者李立法攝)

律師郭憲彰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遭拒,屏東地院認為看守所有疏失,應賠償郭憲彰1萬4千元執業損失。(記者李立法攝)

2017/11/28 00:0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名律師郭憲彰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遭拒,認為接見權受侵害,遂向看守所求償75萬1元的執業及人格損害,屏東地院認為屏東看守所有疏失,符合國賠要件,判看守所應賠償郭憲彰1萬4000元執業損失,可上訴。

郭憲彰去年9月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律師節慶祝活動,因邀請總統蔡英文出席,基於總統維安,特勤人員在會場外放置安檢門,要求出席律師都須安檢,引發郭憲彰不滿,認為猶如「鑽狗洞」,污辱律師尊嚴,憤而推倒安檢門,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一時聲名大噪。

郭憲彰去年並對屏東看守所提出國賠請求,理由是他在103年8月27日以委任辯護人身分向看所守申請接見因案被羈押的黃姓當事人,卻被看所守人員以檢察官不准為由,拒絕接見,他認為看守所於法無據,侵害他接見當事人的權利,以他出勤費每小時4000元、出勤時間3.5小時計算,即受1萬4000元損失,並對他信用、尊嚴及人格權造成損害,共要求看守所賠償他75萬1元。

屏東看所守主張,當天經承辦人員請示屏東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後,檢察官認為黃姓當事人為禁止接見通信的羈押被告,郭憲彰所持委任狀形式上是否為真,尚屬有疑,因而未辦理接見,承辦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無故意或過失。

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應使用「限制書」,在郭憲彰申請接見當天,屏東看守所應通知檢察官,若有限制接見的必要,應請檢察官於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限制書,始為合法,但看守所卻提不出相關證明,顯違規定,侵害郭憲彰的接見權,應賠償郭1萬4000元執業損失。

郭憲彰另提出信用、尊嚴及人格權等非財產上的損害,法官認為郭提不出相關證明,屬求償無據。

郭憲彰表示,將求償金額訂在高出簡易訴訟75萬元門檻1塊錢,是為避免該案二審上不了高院,此案他一定會上訴。

屏東看守所也表示將爭取上訴改判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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